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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综合〔2014〕20号 贺州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2022-09-08 15:56  

关于印发贺州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贺州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贺州学院

2014年10月23日

贺州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我校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二级学院、行政单位、教辅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形成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然后纳入审计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学校党委和行政应当保证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单位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收支两条线的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教育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合作办学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情况;贯彻落实学校的顶层设计方案、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三章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审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五条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学校党委、行政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的意见。

第十六条审计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学校党委、行政有关领导同志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条审计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处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校长和总会计师,必要时报送校党委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提出申诉,审计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申请复核。学校收到复核申请后,由总会计师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审计、人事、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等部门人员组成复核小组进行复核,并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核小组的复核决定为审计处的最终决定。

第四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六条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条学校党委和行政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贺州学院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办法》(院纪字〔200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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